108年01月22日 星期二 |
工商時報【林昱均╱台北報導】
財政部21日公布新函釋,企業資產上次重估價時間點如果是在1979年以前,可要求重新估算。依我國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,企業資產重估價年度距上次調整年度,物價上漲幅度達25%以上時,資產可重新估價。
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,企業固定資產、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,只要重估價年度距今已達物價指數上漲達25%以上之標準,公司資產價值也可適度調整,因此企業可申請資產重估價。
財政部指出,1979年以前估價的企業資產即日起可申請重估價;但如果是1980年到2017年之間重估價者,尚未達到25%物價指數標準,企業還要再等至少一年。
根據財政部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公式,物價倍數為2018年我國躉售物價指數除以上次重估年份我國躉售物價指數,2018年躉售物價指數為104.57,1979年為75.76,前者除以後者等於是物價倍數達1.38倍、遠超過25%標準(1.25倍)。
不過,如果是以1980年躉售物價指數為92.08試算,物價倍數僅達到1.13倍,未達25%標準。官員表示,以各年度物價倍數來看,下一個資產重估價的基準年度可能為1992年,因為該年躉售物價指數相比2018年已達到1.2428倍,在物價近幾年平穩上升的情況下、極有可能在近兩年超標。
但1992年物價即使達標,官員表示,也僅限1992年購買資產或重估價的企業與1979年以前估價之企業,因為在1980∼1991年之間各年份物價倍數多在1.06∼1.19倍之間,短期內應不會適用重估價規範。
官員也提醒,企業如果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,應在會計年度屆滿後第2個月起帶著資產重估價書提出申請,而國稅局同意後,企業須在收到重估通知書60日內填寫資產重估價申報書、重估資產總表及明細表、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等資料,才能辦理重估價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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