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10月16日 星期二 |
行事項準則」部分條文。
依據新規定,法人擔任銀行或金控董事時,如該法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董事,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,依法「當然予以解任」,也就是新當選的董事無效。其中關係人有三種,一是若法人的董事長、配偶及直系血親出任其他金控董事;二是該法人與自然人單獨或共同持股達三分之一,或擔任董事長、總經理的企業;三是法人的關係企業。
舉例來說,台新金董座吳東亮的夫人彭雪芬因為也是新光金董事,就違反新法規,因此她在明年7月前得辭去新光金董事。
不過,因為金融機構反應,若是「違反利益衝突的董監事立刻予以解任」會對公司有重大不利的效果,因此在金管會公布的最終法規裡給予緩衝時間,法規增加了「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;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,應予解任」。
本次修法也明訂資產在新台幣1兆元以上銀行及金控增設專業董事人數,且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。明年7月新制上路後,資產總額達新台幣1兆元以上的銀行或金控,董監事人數五人以下者,專業董事由兩人調整為三人;人數超過五人者,由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,調整為每增加三人應再增加一人。專業常務董事由兩人調整為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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